交通部关于发布《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等两个规定的通知(1999修订)[部分失效]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交水发[1999]1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部分失效
发布日期 1999-03-24
实施日期 1999-04-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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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等两个规定的通知

(交水发[199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各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

我部组织水运工程定额站等单位修订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和《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经审查,现予批准颁发,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部1994年以交基发〔1994〕39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和《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停止使用。

上述两个规定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和出版发行工作由水运工程定额站负责.

交通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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