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等两个规定的通知
(交水发[199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各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
我部组织水运工程定额站等单位修订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和《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经审查,现予批准颁发,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部1994年以交基发〔1994〕39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和《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停止使用。
上述两个规定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和出版发行工作由水运工程定额站负责.
交通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