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11-28
实施日期 2019-11-28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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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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