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十一”期间消费品市场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9-26
实施日期 2011-09-26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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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十一”期间消费品市场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

五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为做好“十一”节日期间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提供节日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现就节日期间市场监测和信息报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场监测的报表范围

启动生活必需品日报制度,重点零售、餐饮企业周报制度和9家主要零售商场、超市(企业名单见附件2)日报制度。

二、信息报送的时间、方式

1、生活必需品样本监测企业在2011年10月1日-7日每日上午10:00前,通过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报送前一日生活必需品市场销售及价格情况。

2、重点零售、餐饮企业于10月7日上午10:00前,通过“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报送10月1日至6日的市场销售情况,以及2010年同期销售数据。

3、银川市9家大型商场、超市在10月1日-7日每日上午10:00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前一日销售总额、分类商品销售情况和简要市场分析,包括促销方式、消费热点、商品价格变动、客流量和顾客投诉等情况,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三、工作要求

要做好节日期间市场监测,及时准确的反映市场动态,维护市场供应稳定和安全,保障全区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五市商务局要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及时通知、安排样本监测企业做好节日市场信息报送工作。

(二)在10月1日-7日期间,安排专人指导督促辖区企业及时准确填报数据,并于10月7日上午10:00前通过电邮或传真方式向商务厅报送当地节日市场运行情况。节日期间值班安排表于10月30日前报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三)银川市商务局负责通知担负节日期间日报任务的9家大型商场和超市的监测信息员,于9月28日上午10:00到自治区商务厅三楼会议室参加节日报表上报培训会。

联系人:马晓东

联系电话:0951-5066703(传真)

电 邮:yunxing5066703@163.com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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