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零部件、元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2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3-02
实施日期 1990-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 对外贸易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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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零部件、

元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0年3月2日 国税函发<1990>214号)

福建、广东、河南省税务局,北京、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电视机成套散件、零部件等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曾以(86)财税外字第343号《关于进口电视机、录音机成套散件、零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作出了规定。现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电视机成套散件、显像管和生产的显像管仍按整机1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二、从1990年1月1日起,对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专用零部件(包括玻壳)、元器件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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