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令第18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8-28
实施日期 2009-09-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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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令

(第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财政部部长

商务部部长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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