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外经贸资发[2002]1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1-23
实施日期 2002-01-2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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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资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财政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它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执行统一的一般贸易税收政策。钻石进出口其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外经贸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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