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建议的复函》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12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7-29
实施日期 1991-07-29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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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建议的复函》的通知

(1991年7月29日 国税发〈199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转报的广州工商联等单位《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的建议》复函,强调指出:“加强对批发扣税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批发扣税制度。已经停止扣税的地区,要立即恢复扣税;未认真执行扣税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扣税。”现将此函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并向政府领导汇报,按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进一步把批发扣税工作搞好。贯彻执行的情况望及时向我局汇报。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

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建议的复函

(国办函〈1991〉61号)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你会转报的广州工商联等单位《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批发扣税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1983年开始实行的批发扣税制度,是对个体税收进行主渠道源泉控制的有效措施之一,对加强个体税收的征管起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1984年至1990年全国批发代扣税税额84亿元,占个体营业税收入的47.61%。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区从本地利益出发,擅自决定停止扣税;一些批发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批发扣税制度;有些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管理工作有漏洞,不能及时制止一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偷漏税行为。这些问题,既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也扩大了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在当前没有制定新的更有效的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继续坚持批发扣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应根据个体户从事批量销售和私营企业批发业务发展的新情况,相应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批发扣税制度。

二、为了加强批发扣税工作,近期内有关部门将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批发扣税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批发扣税制度。已经停止扣税的地区,要立即恢复扣税;未认真执行扣税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扣税;任何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不得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提供帐户,或采取其他方式使之逃避扣税。

(二)今年国家税务局将组织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对代扣税单位的代扣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其列为今年个体税收检查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国家税务局定期派人到各地检查,推动批发扣税工作。对批发扣税工作搞得好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彰;对搞得不好的,要严肃批评,并追缴其漏扣税款。

(四)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批发扣税的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对批发扣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99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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