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买卖股票净收益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3]29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2-16
实施日期 1993-02-16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买卖股票净收益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3年2月16日 国税函发〔1993〕299号)

江苏省税务局:

1993年1月3日苏税外(92)70号《关于中外合资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买卖股票净收益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