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

文章来源: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发布部门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13- -
实施日期 2013- -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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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

(2013年)

第一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符合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的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利率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安排,采取适当的激励约束措施,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三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

(二)制定合格审慎及综合实力评估标准,并对自愿参与的金融机构开展评估;

(三)制定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贷款基础利率(LoanPrimeRate,LPR)等市场基准利率报价规则,组织集中报价和发布,并对报价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四)监督各类金融产品定价情况,督促成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成员的定价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五)组织协调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研发和创新;

(六)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分为基础成员和核心成员。

基础成员是指经合格审慎评估,符合财务硬约束条件和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要求且经营较为稳健的金融机构。

核心成员是指在基础成员中,经综合实力评估,系统重要性程度高、市场影响力大、自主定价能力强等综合实力显著的金融机构。

合格审慎及综合实力评估的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制定。

第五条 基础成员享有自愿参与、自由退出的权利,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有关规定,申请参与Shibor和LPR场外报价、发行和交易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并享有参与其他相关业务的权利。

基础成员应履行遵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完成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等义务。基础成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可取消其基础成员资格。

第六条 核心成员除享有基础成员的权利外,还参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决议的表决,担任Shibor或LPR正式报价行,并承担在发行和交易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中先行先试的责任等。

核心成员在履行基础成员义务的同时,应委派一名代表按时出席工作会议,并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核心成员任期一年。履职期间,核心成员需更换代表的应向秘书处书面报告;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取消其核心成员资格。

第七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并主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工作会议。主任委员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从核心成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八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可根据履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如合格审慎及综合实力评估工作小组、Shibor工作小组、LPR工作小组等。各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委派的核心成员代表担任。

第九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日常事务,执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有关决议。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推荐,并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认可,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就履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职责的有关事宜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工作会议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核心成员代表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委派的代表与秘书长列席会议。

工作会议就有关决议进行投票表决,核心成员一人一票。

工作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核心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通过的决议须获得占全体核心成员半数以上的代表表决同意。工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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