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52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9-03
实施日期 1996-09-03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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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1996年9月3日 国税函〔1996〕52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请示》(沪税外〔1996〕60号)收悉。关于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贷款给上海华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利息收入要求按照中新税收协定享受免税待遇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上海华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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