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4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6
实施日期 2004-08-26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批复

(财税[2004]143号 2004年8月26日)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减免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市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公司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新万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所属华宇威宏地块(地块编号分别为G03315-1、G03316-1(1)、G03609-25、G03316-1(2))土地使用权转移至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不应征收契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