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4-08
实施日期 2020-05-0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8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