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5-03-21
实施日期 2005-05-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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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转出地卡口留存,第二联转出企业留存,第三联转入企业留存,与对应的《申请表》一起使用。②海关批注栏盖转出地海关卡口印章。③企业按照《申请表》内容实际收发货和登记后后,方可办理进出口结转报关手续。④序号填顺序号。⑤本表不够填写的可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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