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二)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3]14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12-24
实施日期 1993-12-24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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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二)

(国税发[1993]147号 1993年12月24日)

第7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7.“进项”中的第6项、第7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列。

8.“税额计算”中的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及第21项“期末留抵税额”应根据会计制度的有关核算账户余额填列。

9.“税额计算”中的第17项“本期代扣代缴税额”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所扣缴的增值税。

10.本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表,纳税人按期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并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企业使用,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及个人是否填报,可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2.本申报表为二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并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3.本申报表的“经济类型”只按“工业”或“商业”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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