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委审计室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文号 [85]教审字00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5-12-31
实施日期 198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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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委审计室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85]教审字008号 1985年12月31日)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委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计室(下简称“审计室”)是代表国家教委对本委所属单位及本行业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指导的行政职能机构。

审计室在委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经规章制度,独立进行审计监督活动,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国家审计署的指导,并负责向本委和国家审计署报告工作。

三、审计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指导本委所属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本行业紧密结合教育体制改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加强宏观控制和科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体制改革的健康进行。

(二)对本委所属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和接受本委补助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世界银行贷款、外汇和基金等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以及本行业的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考核其各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本委所属单位和本行业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四)承办委领导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审计事项。

(五)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委审计规章制度,并参与本委有关司局拟定委属单位和本行业重要的财经法规。

(六)组织指导本委所属高等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审计干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四、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现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委领导批准,可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减或停止拨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和委内有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报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受理本委所属高等院校,企、事业被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部门审计结论提出的复审申请,核查、纠正所属单位审计部门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七)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计室对委直属各单位和本行业,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进行就地审计或责成被审计单位将有关帐册、资料报送审计。

六、本委各有关司局和直属高等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规章制度、资料等,应当抄送和报送委审计室一份。其中,本委各有关司局编制的年度财务、信贷、外汇等年终决算(包括文字说明),应先送委审计室审查签署意见,然后再上报委领导审批上报。

七、审计室审计人员专业称号的评定,审计专业人员的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审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九、本规定与国务院及国家审计署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务院及国家审计署的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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