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41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 外资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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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4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52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原名为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与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1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1.8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规定,对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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