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中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对年产万两以上黄金矿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7]财农字第4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11-27
实施日期 1987-11-2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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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中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对年产万两以上黄金矿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

((87)财农字第418号 1987年11月27日)

你公司(87)冶黄总基字第189号《关于免征黄金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鉴于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没有将开采黄金占用耕地列入免税范围,原则上应照章纳税。(2)考虑到国家黄金储备的需要,为了支持黄金生产,对年生产能力万两以上的金矿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由所在省财政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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