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32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3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 -
实施日期 2017-01-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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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6]第32号)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其他金化合物(海关商品编号2843300090)”、“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海关商品编号711319110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44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9日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备注

1

2843300010

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等[包括氰化

亚金(I)钾(含金68.3%)、氰化亚金(III)

钾(含金57%)]

2

7108110000

非货币用金粉

3

7108120000

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4

7108130000

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

5

7108200000

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6

7113191990

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

其他贵金属)

7

7114190020

其他贵金属制金器及零件(工艺金章、摆件

等,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

8

7118900010

金质铸币(金质贵金属纪念币)

9

9111100010

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10

9113100010

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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