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99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2-04
实施日期 2008-12-04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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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91号 2008年12月4日)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煤炭等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造成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发电环节预征税款超过该公司应纳税款,形成超缴税额。为合理解决大唐公司因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形成的超缴税额,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唐公司所属发电企业2008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电力产品不再预征增值税。

二、在税务总局调整大唐公司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之前,大唐公司2008年12月及以后月份税款所属期生产的电力产品,暂按现行规定在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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