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加贸司关于同意烟台海关试点中国光大银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的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加贸函[2014]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0-13
实施日期 2014-10-13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

海关总署加贸司关于同意烟台海关试点中国光大银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的函

(2014年10月13日 加贸函〔2014〕54号)

青岛海关:

根据《关于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61号),中国光大银行自8月18日起在你关隶属大港海关、黄岛海关开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试点工作。现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中国光大银行申请,同意增加烟台海关为中国光大银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试点关区。

请你关与中国光大银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联系配合机制,根据《海关与银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电子化管理联系配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台帐业务,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此函。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