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经贸部信息化领导小组专家咨询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外经贸国电商字[2001]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0-16
实施日期 2001-10-16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软件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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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经贸部信息化领导小组专家咨询规则》的通知

(外经贸国电商字[2001]14号 2001年10月16日)

部机关各单位:

为了保障我部外经贸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经外经贸部信息化工作会议讨论,我部研究制定了《外经贸部信息化领导小组专家咨询规则》。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我部外经贸信息化建设水平,特建立我部信息化专家咨询机制。为了保障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作用,根据《外经贸部信息化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议事规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我部信息化建设工作,应充分运用专家咨询机制。通过建立专题专家咨询组,组织专家专题研讨、邀请专家参加会议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专家咨询组

第三条 部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组建专家咨询组,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专家咨询组的联络工作。

第四条 参与我部信息化咨询工作的特邀专家应为在本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专家,可从国内有关部委、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单位的专家中选择。也可选择国外专家和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参加咨询工作。要建立咨询专家数据库,资料包括专家的姓名、性别、年龄、研究专业、专业职称、主要学术论著、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以便根据工作需要,快速组建适应我部外经贸信息化工作需要的专家咨询组。

第五条 要注意收集曾参与我部信息化工作,并对我部信息化工作有一定见解的专家充实咨询专家数据库。

第六条 根据目前外经贸部信息化工作需要,可首先从咨询专家数据库中选择部分专家组成信息及网络安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和规则标准等方面的专家咨询组;今后视工作需要,再组建其他专家咨询组。

第七条 专家咨询组的专家由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咨询专家数据库中提出候选意见,报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批准。参加专家咨询组必须经专家本人同意。

第八条 专家咨询组为非常设性机构,根据外经贸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情况参与各项咨询工作。我部在制定外经贸部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涉及技术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时,应由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组提出意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第九条 专家咨询组为我部信息化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我部各直属单位均可使用。各直属单位在需要就信息化工作征询专家意见时,均可向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必须为专家咨询组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定期向咨询专家通报我部信息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以便咨询专家审阅和熟悉我部提供的各项文件,相互协商和交流意见,保证咨询工作的成效。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列席部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和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按照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列席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

第十三条 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有关外经贸部信息化工作的项目论证、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职业规范,忠实履行职责,对聘任单位负责。

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费列入我部外经贸部信息化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参加由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和指定的咨询活动采取有偿方式。

第十七条 咨询费的支付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市场标准决定。

附则

第十八条 对有违背专家职责、泄露工作秘密、损害我部利益、利用职责谋取私利等行为的专家将随时解聘。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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