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0
实施日期 2004-09-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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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未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抽调或借调教师担任其他工作的,必须限期纠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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