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饲料集团公司进口豆粕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财税[2002]8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6-13
实施日期 2002-06-13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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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中国饲料集团公司进口豆粕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2]84号 2002年6月13日)

黄埔海关:

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饲料集团公司于2000年6月22日在黄埔海关进口3150吨豆粕缴纳的增值税767235.69元(报关单号为020015701,进口合同号为CBS169/00),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四条的规定予以退还,有关手续由原进口地海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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