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农业税费改革问题的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4]财农税字第00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1-25
实施日期 1994-01-25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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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农业税费改革问题的函

([94]财农税字第00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据反映,你省太和县拟于1994年进行农业税费“改革”,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合并,按地亩统一征收粮食。这种作法不符合现行税法,弊端很多。而且,按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改变税制、调整税收负担应由国务院决定。如果进行农业税改革试点,亦应正式报国务院审批。所以,我们认为,太和县的作法不妥,应予纠正。

财政部

19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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