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文号 人函[1996]6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4-03
实施日期 1996-04-03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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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人函[1996]6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的《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的请示》(藏政发[1996]4号)收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区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的享受范围、离退休人员待遇、调动工作人员待遇、执行时间和实施步骤问题,同意你区意见。

二、西藏特殊津贴的标准,根据工作条件艰苦程度,分别确定为:

二类区每人每月200元;

三类区每人每月250元;

四类区每人每月300元。

同时,为使津贴标准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月人均244元之内,对县(不含地区驻地的县)以下基层工作人员增发津贴标准,由你区建议在每人每月30元、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三、实施西藏特殊津贴的经费来源,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建立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请你区按照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5]123号通知和本批复的精神,尽快组织实施。

19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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