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订《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若干条款的通知
(1957年2月4日)
为了使税收工作进一步适应国家对手工业合作组织的改造政策,并配合手工业管理部门对手工业合作组织采取的新措施,现将本部1955年11月1日所发布的“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的若干条款作如下的修订:
一、第三条第二项对手工业生产小组的减税优待规定修改为:“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小组,自开工生产的月份起,营业税减半交纳一年,所得税减半交纳两年。”第五条第二项手工业生产小组改组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后的减税优待规定修改为:“手工业生产小组改组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后,不再从新给予减税优待。”
二、第三条第一项后段,对优待期满但经营仍有困难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照顾规定修改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小组优待期限已满,对个别经营仍有困难的,经当地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可在不超过一年的范围内,酌情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照顾。”
三、第九条后段,手工业合作组织间拨售原料不纳营业税的规定修改为:“手工业合作组织将购进的原材料相互拨售,如系由其上级联社批准,并向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的,可不纳营业税;但手工业合作组织之间相互拨售自产的成品、半成品和相互加工、修理等,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营业税。”
以上各项修订后的规定,自1957年1月份(营业月分)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