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建[2008]32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3-24
实施日期 2008-03-2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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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商建〔2008〕32号)

各市(州)商务、财政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试点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家电下乡试点,切实搞好“惠农便民”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购买积极性,加快全省试点工作的步伐,经研究,现将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紧落实到位。

一、农民申报补贴时,只要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乡级财政机构即可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审核确认。户口簿没有编号的,试点期间可用户主身份证号码代替。

二、备案销售网点对农民购买补贴产品只要能准确无误地获取农民身份证、户口簿号码及家庭住址,即可办理销售、保修等手续,并立即上网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销售信息。

三、各试点企业务必按照此前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农促销宣传和产品组织调供,进一步加强对备案网点的培训、管理和现场巡查,尤其要加强对未用标识卡的清理、回收工作。要落实专门力量,组织和指导备案网点尽快将已向农民销售的补贴产品信息登录上网。文到之日起,凡销售不登录信息的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试点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四、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对试点企业及其备案网点的服务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大问题立即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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