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文号 陕财办建[2010]31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1-18
实施日期 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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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陕财办建[2010]3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家电下乡实施力度,充分发挥家电下乡惠农强农、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97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财政、商务、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家电下乡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制定措施,完善办法,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家电下乡工作。

二、各市财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资金兑付工作。凡2009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兑付的补贴资金务必于2010年2月底以前采取多种措施兑付完毕,否则将按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陕西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扣减工作经费及部分专项资金。2010年元月起,补贴资金要达到100%兑付,不得再有新的欠账。各销售网点要抓好现场兑付,做到农户即买即兑,财政部门要及时与网点结算补贴资金,保证补贴资金需要。

三、各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网点监督,加快网点备案,督促销售兑付网点健全网络,提高服务,做好现场兑付工作。对不具备现场直接兑付的网点,取消其资格。对具备现场直接兑付条件,但不能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的,扣除其相应的网点建设经费及手续费,直至取消其网点资格。

附:《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略)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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