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四类工业产品试行改革工商税制的规定
(1958年4月18日)
一、为了取得改革现行工商税收制度的经验,对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四类工业产品以下简称试办产品先期试行改革工商税制,制定本规定。
二、一切在国内生产的和从国外进口的试办产品,都要按照本规定纳税。实行本规定以后,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即行停征。
三、试办产品的税目税率如下:
| 税目 | 品目 | 税率 | |
| 棉纱棉布日用化学品学品 | 本色棉纱 | 30支以上的26%不满30支的23% | |
| 烧茸棉纱 | |||
| 人造棉棉纱 | |||
| 棉坯布 | 15% | ||
| 印染布、色织布 | 5% | ||
| 化妆品 | 香水、香水精、花露水、香粉、口红、胭脂、头油、发腊、发水、面蜜、面油、指甲油、眉笔、雪花膏 | 51% | |
| 爽身粉 | 30% | ||
| 香皂、牙膏、蛤蜊油 | 17% | ||
| 肥皂、莉皂 | 12% | ||
| 牙粉、鞋油、鞋粉 | 6% | ||
| 甘油 | 6% | ||
| 自来水笔铅笔 | 金笔、圆珠笔 | 22% | |
| 镓金笔、钢笔 | 17% | ||
| 自来水笔零件 | 17% | ||
| 铅笔 | 6% | ||
| 热水瓶 | 金属壳热水瓶 | 19% | |
| 竹壳热水瓶、瓶胆 | 14% | ||
四、工业企业自产的试办产品,以生产企业为纳税人,于产品销售以后按照工厂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五、工业企业如果用自己生产的棉纱作为原料,制造试办产品,应当在移送加工的时候,按照同品种棉纱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余作为制造试办产品使用的自制原材料零配件都不纳税。
六、国营工业、定息的公私合营工业以及手工业合作组织,如果相互进行协作生产的,协作一方将自己生产的下列产品以不含税价格供给对方,作为制造试办产品的原材料或者零配件使用,可以报经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免税。这部分产品是:
1.制造牙膏用的皂坯;
2.制造金笔、铱金笔、钢笔、圆珠笔所用的零件;
3.制造热水瓶用的瓶胆、瓶壳(不包括竹壳)和制造瓶胆用的玻璃料坯。
七、国营工业、定息的公私合营工业以及手工业合作组织,以原材料委托另一工业企业加工制成的试办产品或者用作制造试办产品的半成品、零配件,由委托方收回产品后,此照自制产品按本规定第四、第五两项规定办理。
商业企业和使用单位委托工业企业加工制成的试办产品,应当在委托方提货的时候,按照同品种产品的销售价格依率计税,由受托方代交。
受托方所得的加工收入按照3%的税率计算纳税。
八、生产试办产品的工业企业,在销售下脚废料的时候,按照3%的税率计算纳税。
九、未定息的公私合营工业、私营工业和个体手工业生产的试办产品,不适用第五、第六、第七各条的规定,仍按原来的税法的规定办理。
十、对于国外进口的试办产品,按照本规定的税率,由海关代征税款。这部分进口产品在计算税款时所使用的价格,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一、手工业合作组织生产的试办产品按照本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照顾。
十二、下列各项都暂时按照原来商品流通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工业企业销售给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的棉纱不纳税,由物资储备部门对外调拨时,按照原来的税率纳税。
2.工业企业接受军事部门委托加工的棉纱、棉布,仍然按照原来的税率和办法纳税。
十三、试办产品可以按日、按期或者按次交纳税款,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税款多少和经营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十四、纳税人不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外,应当从滞纳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十五、纳税人如有偷税漏税的行为,税务机关除追交偷漏税款外,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以罚金。但所处罚金最多不得超过所愉漏税款的五倍。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规定自1958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