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57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8-23
实施日期 1999-08-23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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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

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572号 1999年8月23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监狱管理部门接收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监狱管理部门是对犯罪人员执行刑罚的机关,其所承担的公务有一定特殊性,除干警办公用房外,监舍也是执行公务的必备条件。因此,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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