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出版局同意《新华月报》和《新华文摘》转载已发表作品享受“国家特许”待遇

文章来源:国家版权局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5-03-23
实施日期 1985-03-23
法律话题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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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版局同意《新华月报》和《新华

文摘》转载已发表作品享受“国家特许”待遇

(1985年3月23日)

3月15日(85)社张字第4号报告收悉。

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的《新华月报》和《新华文摘》均系全国性文献资料月刊,属于为政府有关部门和文化教育、科学(学术)研究机构积累和提供资料的非赢利性出版物,可以作为《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国家特许属于资料汇集者”对待,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报酬,但作品转载后应向作者赠送样本,并尊重作者依《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其他权利。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台版权时务必慎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要对所在地区的这项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要注意总结经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以上报告,如经批准,将由国家版权局发给有关单位执行。但不公布《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公布。

当否,请指示。

国家版权局

198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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