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1993)

文章来源:国务院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函[1993]21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3-02-17
实施日期 1993-02-1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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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

1993年2月17日 国函〔1993〕21号

海关总署: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几年来海关工作的实践,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二、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上述各条中项目的顺序据此作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根据本批复作相应修正,由你署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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