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9月24日 国税函〔2001〕722号)
各省(不含广东、海南)、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1〕第3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474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142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 300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600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500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200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900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300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500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00上海
10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上海
11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南京
12浙江省电力公司 1000杭州
13安徽省电力公司 400合肥
14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200武汉
15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武汉
16湖南省电力公司 400长沙
17河南省电力公司 700郑州
18江西省电力公司 200南昌
19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西安
20甘肃省电力公司 200兰州
21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100银川
22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西宁
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乌鲁木齐
24四川省电力公司 500成都
25重庆市电力公司 200重庆
26贵州省电力公司 300贵阳
27云南省电力公司 200昆明
28山东省电力公司 1300济南
29福建省电力公司 500福州
30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公司200南宁
31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 100广州
3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400北京
合计 1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