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8-20
实施日期 1997-08-2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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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九)项合并为“(三)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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