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函[2009]245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5-31
实施日期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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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商委函〔2009〕2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9〕122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为确保“三项行动”的开展,现将《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水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经营、储存的;

2.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储存的;

3.瞒报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

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

6.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时间进度

“三项行动”的推进,要贯穿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制订方案,自查自纠(2009年6月1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并及时动员部署,传达到乡镇(街道)和从业单位;要按照推进“三项行动”的要求,抓好组织发动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2009年6-9月)。

1.结合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2.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3.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4.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在9月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建国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巩固成果,总结经验(2009年10-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非法储存、销售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露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对“三项行动” 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推进“三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商委。市商委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全面总结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要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

(二)抓好协调推进工作。 “三项行动”要与基层基础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等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全面协调推进。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加强汛期、国庆节、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协调解决“三项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我委将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通报“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商委。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要求和典型事例,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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