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42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7-16
实施日期 1998-07-16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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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199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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