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26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4-29
实施日期 1998-04-29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60号 1998年4月29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阮金勇等3人申请复议一案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8]16号)收悉。关于阮金勇等三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阮金勇等三人与溪南中心市场签订协议购买溪南中心市场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又加价转售。在这一经营过程中,阮金勇等三人实际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的有关规定,对阮金勇等三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