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17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3-31
实施日期 1998-03-3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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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 国税函[1998]175号)

经我局批准,葛洲坝集团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度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和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葛洲坝集团1998年、1999年度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合并缴税的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7]26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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