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59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10-22
实施日期 1996-10-22
法律话题 税务 ; 外资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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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

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59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430号)收悉。关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以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该公司今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逐栏填写。

19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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