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计投资[1992]26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12-29
实施日期 1992-12-29
法律话题 税务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2]2618号1992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