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6]1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11-15
实施日期 1996-11-15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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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税发(1996)153号 1996年11月15日)

近日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政策,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决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手续,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依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申请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6个月内,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三、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可向出口地海关申请补办,补办日期截止为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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