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1987]3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3-07
实施日期 1987-03-07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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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1987]35号 1987年3月7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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