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凯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开曼群岛睿芯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7]2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4-06
实施日期 2007-04-06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凯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开曼群岛睿芯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262号)

江苏省外经贸厅:

《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凯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开曼群岛睿芯科技有限公司的请示》(苏外经贸境外〔2007〕21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凯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现汇投资45万美元,参股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睿芯科技有限公司”。参股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凯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占该境外企业8.35%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远红外热成像探测器的研发和销售。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你厅督促主办单位按此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