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清华力合创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6]89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1-23
实施日期 2006-11-23
法律话题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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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清华力合创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6〕895号)

深圳市贸工局:

《关于清华力合创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增资的请示》(深贸工经字〔2006〕23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清华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现汇对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清华力合创业投资国际有限公司”增资950万美元。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总投资从400万美元增至1350万美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向主办单位提出要求并监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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