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48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6-21
实施日期 2001-06-21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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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486号2001年6月21日)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湘财农税[200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国务院第259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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