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6]0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2-16
实施日期 1996-02-16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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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022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90%的政策,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9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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