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9-21
实施日期 1996-10-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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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经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1日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合肥、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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