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补办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核准手续的批复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7]28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4-18
实施日期 2007-04-18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投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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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补办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核准手续的批复

(商合批〔2007〕281号)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化公司关于补办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手续的请示》(中化规〔2007〕3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或参股设立的“盛明投资有限公司”等16家境外企业补办核准手续(详情见附件)。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在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请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复文件(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四、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你公司按此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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