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实施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的通知
(2013年)
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山东、青岛、江西、湖北、河南、重庆、广西、海南、陕西、宁夏、甘肃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部中心决定对部分省(市、区)无公害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无公害农产品年度监督抽检是证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掌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落实依法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风险防范、践行科学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落实《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抽检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各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主动与有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衔接与沟通。各有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协作,并督促各受检单位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不得拒绝抽检,拒检产品按不合格对待。今年农业部例行监测或者省级监督抽检已抽检的产品,不宜再重复抽检。
三、客观公正,科学研判。各有关检测机构要严格依照抽检程序要求,科学公正地开展抽样、检测、复检等工作,确保抽检过程的规范性和抽检结果的有效性,并按照抽检方案的要求,及时上报抽检结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检测结果研判,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科学评估危害程度,合理提出防范措施。
在监督抽检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监督处联系。联系人:温少辉、杨玲。电话:010-62133119;传真:010-62191445。
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为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范围
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山东、青岛、江西、湖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甘肃14省(市、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车间、仓库及主要销售点。
二、抽检产品及检测项目
行业 |
产品类别 |
检测参数 |
备注 |
种 植 业 |
蔬菜类 |
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克百威、甲基对硫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毒死蜱(薯芋类不检)、百菌清、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蕹菜加检无机砷)、(根茎类蔬菜加检涕灭威) |
每个获证产品抽检1个样品,抽样地点主要选择在生产基地。如生产基地没有样品的,可选择在加工车间、仓库或主要销售点抽取 |
水果类 |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氧化乐果、百菌清、敌敌畏、溴氰菊酯、氰戊菊酯、多菌灵、嘧霉胺、啶虫脒 |
||
粮食类 |
甲胺磷(仓储环节不检)、三唑磷、甲拌磷、玉米赤霉烯酮(仅玉米及制品检测)、铅、镉、黄曲霉毒素B1 |
||
食用菌(鲜) |
铅、甲胺磷、对硫磷、乐果、氧乐果、毒死蜱、敌敌畏、氰戊菊酯、联苯菊酯、百菌清、多菌灵、咪鲜胺、荧光增白剂(只检加工车间、仓库及主要销售点双孢菇、鸡腿菇、白灵菇、平菇) |
||
茶叶类 |
铅、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杀螟硫磷、联苯菊酯、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三氯杀螨醇 |
||
畜 牧 业 |
猪肉 |
砷、伊维菌素、磺胺类、四环素类、β兴奋剂类 |
每个获证产品抽检1个样品,抽样主要选择在养殖场或屠宰厂。如养殖场或屠宰厂没有样品的,可选择在仓库或主要销售点抽取 |
牛、羊肉 |
砷、伊维菌素、磺胺类、四环素类、β兴奋剂类 |
||
禽肉类 |
硝基呋喃类、伊维菌素、磺胺类、己烯雌酚 |
||
禽蛋类 |
沙门氏菌、三聚氰胺、磺胺类、氟喹诺酮类 |
||
乳及乳制品 |
铅、氯霉素、黄曲霉M1、亚硝酸盐、三聚氰胺 |
||
蜂产品 |
铅、氯霉素、菌落总数 |
||
渔 业 |
淡水鱼类 |
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每个获证产品抽检1个样品,主要选择在养殖场抽取 |
海水鱼类 |
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
虾类 |
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青虾不检)、五氯酚钠(仅淡水虾类)、无机砷(仅淡水虾类) |
||
蟹类 |
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五氯酚钠(仅淡水蟹类)、无机砷(仅淡水蟹类) |
三、抽样及检测依据
(一)抽样
抽样要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NY/T5344)规定进行。抽样单统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监测抽样单》(见附表1)。
(二)检测
检测方法依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5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3]17号)执行,如没有检测方法,则按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公告执行。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所检项目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5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规定目录内的,依据目录判定;所检项目不在该目录内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判定。所检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五、结果反馈
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附表2)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送被抽查人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部中心。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将监督抽检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查企业,被抽查企业应当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的回执,并于接到通知单5日内将回执寄送或传真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逾期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检测不合格样品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通报部中心和当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由当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企业。
六、异议处理与复检
被抽查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部中心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测机构。逾期未提出复检书面申请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部中心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复检应当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测。复检工作由中心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检测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报送部中心,并抄送复检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七、抽检任务分工
各检测机构按照部中心所提供的企业及产品名录实施抽检,并根据承担任务的地域、抽样数量、产品上市季节合理安排抽检时间和受检单位。各省(市、区)抽检样品数不得低于下表所列数目:
序号 |
省份 |
产品种类 |
样品数量(个) |
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 |
1 |
黑龙江 |
种植业产品 |
80 |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
海南 |
30 |
|||
2 |
内蒙古 |
种植业产品 |
65 |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
山西 |
50 |
|||
3 |
陕西 |
种植业产品 |
65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
甘肃 |
55 |
|||
4 |
贵州 |
种植业产品 |
55 |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 |
宁夏 |
60 |
|||
5 |
江西 |
种植业产品 |
60 |
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
湖北 |
50 |
|||
6 |
河南 |
畜牧业产品 |
50 |
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
重庆 |
20 |
|||
内蒙古 |
30 |
|||
7 |
山东 |
渔业产品 |
70 |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青岛 |
30 |
|||
合计 |
770 |
|||
八、抽检时间安排
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务必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并将检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汇总表(含电子版)报送部中心,同时抄送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九、抽检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要求
(一)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抽检结果总体概况。
2.各省(市、区)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管理总体情况。
3.检测结果分析
(1)不同检测项目残留量检测结果比较(附表4)。
(2)不同抽样环节残留量检测结果比较(附表5)。
(3)不同产品种类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附表6)。
4.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5.对策措施建议。
(二)《获证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统计表》(附表3)
十、注意事项
(一)监督抽查工作全过程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7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安办【2012】28号)的相关规定。
(二)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由受检单位签字、盖章。如受检单位因故无法签字、盖章,由当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此抽样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三)抽样后,样品在当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受检单位的协同下,由检测单位带回制样封存,并由相关部门和受检单位确认。
(四)超标样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确认。
(五)不合格产品的检测结果一定要由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进行确认。
附表1
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抽样单
样品编号:产品名称(商品名):证书编号:
认(换)证日期: 规格型号:注册商标:
生产企业: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性质: 企业规模:年总产量:年总产值:
受检单位: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抽样地点:抽样日期:
抽样基数:抽样量: 生产日期:
批号: 样品状态描述:
全部抽样过程均在我们的陪同下完成,抽样方法正确,样品真实可靠。按有关抽样标准和本次检验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了全部抽样工作。严守质检纪律,保证样品具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对抽样单填写和样品确认无误。
被检单位 (章):抽样单位 (章):
陪同代表(签字):抽样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备注:被检单位应在接到《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5日内将回执寄送或传真至检测机构,逾期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第一联:承检单位存档 第二联:被检单位留存 第三联:任务下达部门
附表2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单
(NO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我单位于__年__月__日对你单位(□经销□生产)的_______产品进行了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送或传真至本省、区、市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5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测机构;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检测机构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
检测机构公章----------------------------------------------------(骑缝章)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附表3
获证无公害xxx类产品监督抽检结果统计表
序号 |
产品 名称 |
受检单位名称及产品证书编号 |
抽样地点 |
各项指标检测结果 |
结论 |
|||||||||
附表4
不同检测项目残留量检测结果
检测项 目名称 |
|||||||||
检出次数 |
|||||||||
超标数 |
|||||||||
超标率(%) |
附表5
不同抽样环节检测结果比较
抽样环节 |
抽样数量 |
不合格数 |
超标率(%) |
生产基地 |
|||
加工车间 |
|||
仓库 |
|||
销售点 |
|||
合计 |
附表6
不同产品种类药残检出率和超标率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超标数量 |
检出率(%) |
超标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