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免税设备作抵押向境外银行贷款有关问题的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02]9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6-10
实施日期 2002-06-1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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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免税设备作抵押向境外银行贷款有关问题的函

(税管函[2002]92号)

天津海关:

你关《天津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免税设备作抵押向境外银行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关税[2002]1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我国虽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开放有一个过程。目前,三资企业以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应按《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免税设备作抵押向境外银行(财团)贷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署法函[2001]17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二OO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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